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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寿险公司核保手册(118页)doc.rar

柜 架 介 绍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二部分 个险核保规则
第四章 非健康风险评估
第五章 财务风险评估
第六章 健康风险评估
第七章 承保条件及方法
第八章 特殊人群承保规定
第九章 生存调查
第十章 体检规则
第十一章 个险投保细则
第十二章 非新单核保
第三部分 团险核保规则
第十三章 团险核保审核要点
第十四章 团险核保细则
第四部分 管理制度
第十五章 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章 上报审批制度
第十七章 职业分类表、相关表格、单证及问卷
备注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二部分   个险核保规则
第四章   非健康风险因素的评估
第一节 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等事故的发生会给投保人带来实际的经济损失。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以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见手册最后页备注二)
在核保操作中,关于被保险人同意的规定的应用范围相对严格,必须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关系类型:
1. 雇佣关系:企业对于具有合法雇佣关系的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2. 债权债务人关系:债权人对其债务人具有保险利益(私人之间的借贷除外);
3. 其他合法、合理的经济利益关系。
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在核保中应严格参照上条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
三、核保提示:
1. 投保高额意外险、定期死亡险时,除审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外,还应着重审核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对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保险利益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合理的应通过生存调查,确认无不良投保动机且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并亲自签名时,可考虑给予承保;否则核保人员应不予承保。
2. 社会福利机构为一些未成年人及残疾人投保,在征得被保险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后,应视为具有保险利益,但仅限于投保非风险型险种。
3. 企业为关键雇员投保以及债权债务关系投保的情况参见特殊人群核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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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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