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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简介及附加简介(40页).doc

【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
1.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2.对经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险金额】
(一)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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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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