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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5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对于销售渠道的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渠道是指具有咨询服务营业范围,有独立推荐销售能力,从XX获得产品额度开展金融产品销售、金融咨询服务或合格投资者推荐工作的经营机构。从渠道类型来看分为金融渠道和非金融渠道。金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理财公司、咨询公司、会所、广告公司等向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实现销售的机构
第三条、销售渠道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销售优先,分级管理,风险控制,有序运用。

第二章  渠道引进
第四条、渠道引进采取备案制下的销售优先方式进行
第五条、渠道备案,各分部需提前上交下述资料申请渠道备案,其中前四项为公司规定要求,后三者为规范渠道管理的辅助性信息: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3、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一式两份、盖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5、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盖章)
7、联系人姓名,职位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渠道认定,渠道运用的优先权认定以打款为确认,即财富管理人员所备案渠道以打款入帐确认成立,合规回收合同后,确定优先权的归属。
第七条、在销售流程中,对各渠道一般情况下不予提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销售结束后签订投资顾问协议。原则上渠道不许与项目融资方签署协议。如渠道预约打款超过5000万元可上报市场营销部申请批复后,提前签订投资顾问协议,以上协议特殊情况需上报并向市场营销部申请、批准后,经总经理签字相关要素可适当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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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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