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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重大赔案管理规定(4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非车险)重大案件管理,建立健全公司重大灾害事故处理的运行机制,根据公司《非车险业务理赔管理办法》和《非车险业务理赔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车险业务均指市场非车险业务。
第三条 凡一次事故或一次事件符合以下规定的非车险案件视为非车险重大赔案。
(一)根据总公司核赔权限设置,估损金额超过分公司核赔权限和分公司无权限的案件;
(二)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案件;
(三)重大灾害事故。指公司承保区域范围内突发的大面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群死群伤事件,造成保险标的重大损失。 
(四)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重大赔案工作由总公司统一领导与指挥。总公司客户服务部为总公司具体指导部门。
第六条 分公司为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赔案的查勘、索赔资料的收集、与客户沟通反馈等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应分别建立属地重大赔案处理方案,第一时间从分公司和中支抽调骨干人员进行查勘处理。
第三章 重大赔案上报与处理机制
第八条 分支机构接到重大保险事故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制《重大案件/超权限案件上报表》(附件)逐级上报上级客户服务部。
第九条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接到超部门权限案件报告后,即时上报总公司分管总经理。
估损金额超分管总经理权限的案件,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应即时再上报总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 总公司客户服务部对重大保险事故须迅速提出处理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对重大保险故处理提出明确意见或直接参与理赔。
第十一条 主承保业务发生估损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案件或3人以上被保险人群死群伤案件,由分公司总经理与总公司客户服务部直接参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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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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