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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赔案重开管理规定(4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理赔工作流系统操作管控,规范电网非车险业务赔案重开管理,依据相关监管规定和总公司业务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赔案重开是指对已经结案的案件,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后,在理赔工作流系统中将其恢复成为未决状态,是对赔案原有信息进行修改的操作。
第四条 重开赔案的条件:
原则上,案件只能由于与客户相关的外部因素才能进行重开,包括诉讼、后续治疗、客户追加索赔等,且重开时必须有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总公司审批后方可进行。满足重开条件的案件应在原案件下以多次赔付的方式进行,不得以新立案件号方式处理,同时各级公司应记录并保存重开案件的案件清单。
(一)涉及法律诉讼案件,终审法院判决结果与我公司原处理情况存在差异;
(二)被保险人对已拒赔案件重新提出索赔,或要求提高赔付金额和赔付项目,且被保险人理由成立;
(三)各级单位在赔案处理过程中出现差错;
第五条 重开赔案由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操作。

第二章  重开赔案流程
第六条 重开赔案的申请
(一)由分公司、电力保险处电网非车险业务理赔人员填写《电网非车险业务赔案重开申请表》(附件1),注明原赔案处理过程,重开赔案的原因、理由以及重开后的修改项目,并签字确认。
分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理赔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电力保险处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总公司电网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审批。
(二)重开赔案申请需附以下资料:
1.终审法院判决结果与我公司原处理情况存在差异的赔案,申请重开时,需提供终审判决结果证明;
2.被保险人对已拒赔案件重新提出索赔,申请重开时,需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
3.要求提高赔付金额和赔付项目的赔案,申请重开时,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和重新定损;
4.对赔案处理过程中出现人为误操作申请重开的,需在《电网非车险业务赔案重开申请表》说明误操作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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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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