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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23页).ppt

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课程复习
上一次课我们学习了人身保险合同的哪几个标准条款?
张某2003年1月投保了保额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年缴保费2400元,受益人为张妻。其保单第六条规定:“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本合同当时的退保金扣除贷款本息后的差额,足以垫交应交保险费及利息的,除投保人事前书面声明反对外,本公司将自动垫交其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2008年6月,张某旅游途中遇车祸死亡。张妻持保单索赔,保险公司发现,张某没有在保单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当期保险费,并已超过宽限期,根据保单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已经停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张妻认为,就算保单效力自动停止,依照保险单中保费垫交条款的规定,在宽限期终了的次日,保险公司应以现金价值1400元自动垫交其欠交的保险费,维持保单的效力,而且垫交保费应当具体到日。或者张某出险后,保险公司至少应按垫交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见下式)。请问你赞成哪种观点?
即:1400÷(2400÷12)=7,现金价值可垫交7个月,则合同应为有效;
或给付身故保险金:
100000×(1400÷2400)=58333.33(元)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
条款内容:分期缴费的保险合同在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项下积存的现金价值垫缴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
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还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适用于分期缴费的定期、终身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本条款的目的是在于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费垫缴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但会减少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必须经过保单持有人的同意,否则该条款不能生效。
“自动”垫缴的条件:  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足够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缴满一定期间(一般为2年)的保险费后,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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