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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公司治理实务守则(16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协助保险业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并促进保险市场健全发展,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产险公会)、中华民国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寿险公会)爰共同制定本守则,提供保险公司订定其公司治理实务守则之参考。
本守则第一章至第四章规定,于外国保险业在台分公司不适用之。
本守则之规定,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令另有规定者不适用之。
第二条
保险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除遵守相关法令外,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股东权益。
二、强化董事会职能。
三、发挥监察人功能。
四、尊重保户及利害关系人权益。
五、维持清偿能力。
六、提升信息透明度
第三条
保险业应依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之规定,考虑本公司及子公司整体之营运活动,建立有效之内部控制制度,并应随时检讨,以因应公司内外在环境之变迁,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及执行持续有效。
保险业除应确实办理内部控制制度之自行检查作业外,董事会及管理阶层应至少每年检讨各部门自行检查结果及稽核单位之稽核报告,监察人并应关注及监督之。
保险业管理阶层应重视内部稽核单位与人员,赋予充分权限,促其确实检查、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营运之效率,以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并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进而落实公司治理制度。
第二章 保障股东权益
第一节 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第四条
保险业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应以保障股东权益为最大目标,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保险业应建立能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充分知悉、参与及决定权利之公司治理制度。
第五条
保险业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召集股东会,并制定议事规则,对于应经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须按议事规则确实执行。
保险业之股东会决议内容应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
保险业董事会应妥善安排股东会议程,股东会应就各议题之进行酌予合理之讨论时间,并给予股东适当之发言机会。董事会所召集之股东会,宜有过半数之董事亲自出席。
第七条
保险业应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并使股东会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开。
保险业应透过各种方式及途径,并充分采用科技化之讯息揭露方式,藉以提高股东出席股东会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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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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