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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执业道德规范暨自律公约(3页).doc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本自律公约订定之目的,在确保保险经纪人行为准则,期能透过自我规范及团体约束的力量,提供保险消费者享有专业水平以上之服务,进而使保险经纪人之专业地位得到社会大众的肯定,本自律公约依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保险经纪人责任)
保险经纪人应秉持严谨、公正、客观之态度,善尽专业上应有之注意,以确保并维护保户之最大权益。

第三条(遵循宣示)
保险经纪人执行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再保险经纪业务及个人执业之经纪业务,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防范利益冲突,并遵循本规范公约。

第四条(应遵守之执业道德规范)
一、依相关法令规定,接受消费者委托,代为执行保险契约洽订业务。
二、依法提供专业服务,维护消费者之权益。
三、对于保险商品之信息揭露,应善尽说明之义务,使消费者充分了解保险契约内容;且不得为不实之说明或引人错误,或有故意隐匿保险契约之行为。
四、保险经纪人对保户数据之运用,应确实遵守「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之规定。
五、得悉保户危险变动时,应适时提供保单变更及必要之损害防阻建议。
六、保险经纪人严禁与要保人或其关系人勾结,企图诈领保险金或招揽不实之保险,蒙骗保险公司,破坏同业形象。
七、保险经纪人洽订保险契约时,不得对保户做保单条款规定以外之承诺或不实之说明,否则如造成保户蒙受损失,依法要求赔偿时,应依法负赔偿责任。
八、保险经纪人不得勾结要保人、被保险人或医护人员做不实之保险契约文件或体检纪录,或觅人代替被保险人体检或伪造、变造体检表及要保文件。
九、保险经纪人于保户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协助其办理理赔,以期获得公平、合理、迅速之赔偿,确保其权益。并不得与保户勾结诈领保险金,或使保险人为不当之保险给付。
十、执行或经营保险业务所使用之文书、图画及广告文宣,应标明经纪人公司名称,并遵守相关法律规范,不得有夸大不实、引人错误之宣传或广告。
十一、须以正当方法执行或经营保险业务,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方式营销保险商品;亦不得以错价、放佣或其他不当折让保险费之方法招揽业务,或有以不当之手段怂恿客户退保、转保或保单贷款等行为。
十二、有关保险契约相关文件,应确认由保户亲自填写并签名,未经其同意或授权,不得代为填写;且不得有妨害其告知,或唆使其不告知或为不实告知之行为。
十三、保险经纪人对于保户需要签署之有关文件,应确实确认签署后,始为保户办理保险及(或)其他有关保险事宜。
十四、保险经纪人受委托向保户收取保险费者,应依规定或约定将保险费交付与保险人,不得有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之行为。
十五、保险经纪人应维持售后服务,并提供保户保险新知及市场信息,如有严重影响保险人财务业务之重大信息,亦应适时告知。
十六、保险经纪人应互相尊重,不得以不公平或不当之条件或方法从事业务竞争。
十七、不唆使同业现职业务人员申报保险契约于他公司,以共同维护公平合理之产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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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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