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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机关查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案件作业要点(2页).doc

一、公路监理机关查核汽车所有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案件,依本作业要点规定办理;本要点未规定者,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办理。(相关规定:本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

二、本要点所称汽车,系指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规定之各式汽车,及同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应领用临时通行证之动力机械。(相关规定:本法第三条;施行细则第二条)

三、汽车所有人申请新领牌照(含临时牌照、试车牌照)、临时通行证、异动登记、换(补)发行车执照或办理汽车检验时,公路监理机关应先查验汽车所有人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证。未依规定投保,或保险证已逾有效期间者,公路监理机关应不予发给牌照、临时通行证、异动登记、换(补)发行车执照或办理汽车检验。(相关规定:本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

四、汽车所有人申请过户异动,公路监理机关应查验以新车主名义投保之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证。汽车所有人未办妥保险契约变更前,公路监理机关应不予办理过户登记。(相关规定:本法第二十一条)

五、汽车所有人非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终止保险契约,或保险契约失效后未继续投保,保险人应于三日内以计算机传输方式,透过指定之「汽车保险从人因素理赔查询中心(以下简称查询中心)」,传输至全国公路监理信息中心,提供公路监理机关备查。(相关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施行细则第五条)

六、汽车所有人应随车携带本保险之保险证,于公路监理机关执行路边稽查或警察机关执行交通勤务时,配合提示备验;未能提示且当场无法查证汽车所有人是否已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者,由稽查人员于「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保险证栏勾记,或以其他方式通报公路监理机关(裁决机构)处理。(相关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违反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事件裁决罚锾缴纳处理要点)

七、公路监理机关(裁决机构)接获前条通知单,先透过全国公路监理信息中心,以计算机批次方式向查询中心查询汽车所有人是否有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之情事。经查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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