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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东京海上产物健康险基本作业准则(2页).pdf

收件
经揽人员应请要、被保险人就要保书各询问事项据实填写: 
要保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字号、通讯地址、联络电话、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等 被保险人姓名、身分证号码、出生年月日、联络电话及住址、工作内容及服务
单位名称等 
身故受益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保险期间 
投保金额 
告知事项 
要保人、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要保险人未满 20 岁者,须请法定代理人签名
信用卡缴付保险费持卡人应就指定项目正确填写且亲自签名 
保单生效: 
生效日之认定 
1.生效起始日始点:以窗口受理日之当日零时(前日午夜 12 时)起生效。 
2.客户对生效日可另有约定,惟生效日之约定不可早于窗口受理日之当日零时前日午夜 12 时
保经代须于要保书传真后 3 日内将要保书正本寄交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伤害暨健康保险部或各核保授权初核之分公司受理,以利核保发单。 
新安东京海上核保单位未收到正本要保书者,将不予核保通过及核发保单。 出单
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自保经代取得要保书正本至保单印製于5个工作天内完成。 
所有保单由保经代递送给要 / 被保险人。 
收费 
保费缴费凭证需同要保文件一併送交受理窗口,没有缴费凭证者,不予受理。
批改 
要、被保险人倘有任何批改事项,须填写批改申请书且检附相关文件后亲签,批改文件齐全者,于6 个工作天内完成批单製作。 
被保险人欲终止契约时,应填具批改申请书(要/被保险人签名)连同保单及收据正本一併缴回,倘无法收回时,被保险人应填具切结书;退费概以电汇方式处理。 
已出单且已超过保险始期30 日以上时 ,不受理保单注销(契约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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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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