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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保险个人伤害保险作业准则(4页).pdf

收件
经揽人员应请要、被保险人就要保书各询问事项据实填写: 
要保人姓名、通讯地址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被保险人姓名、身分证号码、出生年月日、联络电话及住址、工作内容及服务
单位名称 
身故受益人姓名及与被保险人之关系 
保险期间 
投保金额 
告知事项 
要保人、被保险人亲自签名(要保险人未满 20 岁者,须请法定代理人签名信用卡缴付保险费持卡人应就指定项目正确填写且亲自签名 
保单生效: 
自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核保通过后,追溯至保经代收到要保书之传真日当日午夜 12 时起生效为原则。保经代收到传真要保书后,须立即回传至新安受理窗口。 
保经代于收到要保书后,倘资料不齐,但非关保额、被保险人亲签、受益人权益之要保件,保户于 3 日内确认资料者,得自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核保通过后,追溯至要保书传真日之当日午夜 12 时起生效;但超过 7 日(含以上时,则自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核保通过后之当日午夜 12 时起生效。 
保经代须于要保书传真后 2 日内将要保书正本寄交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
伤害暨健康保险部受理,以利核保发单。 
出单
新安东京海上产险公司自保经代取得要保书至保单印製于7 个工作天内完成。 
所有保单由保经代递送给要 / 被保险人。 
收费 
以信用卡付费者,经取得信用卡授权码,即视为刷卡成功。 
批改 
要、被保险人倘有任何批改事项,须填写批改申请书且检附相关文件后亲签,批改文件齐 
全者,于5 个工作天内完成批单製作。 
被保险人欲终止契约时,应填具批改申请书(要/被保险人签名连同保单及收据正本一併 缴回,倘无法收回时,被保险人应填具切结书;退费概以电汇方式处理。 
保险期间已开始7 日以上时,不受理保单注销;中途办理退保时,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批加(减保费或批改职业等级时,则按日数比例计算保费。 
投保规定 
投保年龄:0 岁(出生满 15 日且健康出院者)至 70 足岁, 选择附加自动续保条款
者,不须逐年填写要保书,本公司依该附加条款之规定,逐年自动续保,最高续保至 70 足岁;未选择自动续保者,每年续保时仍须填写要保书,可续保至 75 岁,但本公司保有承保与否的权利。
投保对象:新安东京海上产物个人伤害险职业分类表第1 ~ 6类之标准体。 
投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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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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