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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4页).pdf

为维护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遏制随意提高手续费(佣金)争揽业务的恶性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业务的健康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章  规 规规 规    约 约约 约 
第一条本章所称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意外险、健康险、校园方责任险以外的所有财产保险业务。包括机动车辆(电销)保险和非车财产保险。 
第二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对象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 
第三条手续费支付最高比例
1、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 4%。 
2、机动车辆保险商业险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 8%。 
3、非车财产保险每笔代理业务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该业务实收保费的 15%。 
第四条不得以馈赠实物或报销费用、虚开发票(虚列费用)报销、编造虚假赔案、高比例绩效工资、虚列人员工资或其它形式变相提高手续费(佣金)的支付标准。 
第五条相互代理业务管理费 
集团公司内部相互代理保险业务(互动业务)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计入本公约手续费自律范围,但支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实收保费的 3%。 
第六条跨省(含青岛)承保业务的,要严格按照标的物所在地行业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外省(含青岛)保险公司承保山东省境内标的物的,本省对应公司应及时告知其按照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执行。 
符合中国保监会统括保单规定的业务且项目总部在省外(含青岛)的可不执行我省手续费(佣金)支付标准。 
第七条  直销业务、车险电销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佣金)。
第八条手续费(佣金)支付方式严格按照山东保监局《关于加强非寿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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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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