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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8页).doc

为维护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市场秩序,规范承运人责任险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特制定《山东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

第一章  规 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向中国保监会报备核准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严格按照承运人责任险实务流程经营承运人责任险业务。
第二条  严格执行《山东省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指导费率》(见附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降低保险费。
第三条  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如实履行说明义务和投保提示,做好说明和提示告知的书面确认工作。
第四条  承保承运人责任险应严格执行 “见费出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销售承运人责任险时,不得强制客户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附加险,不得与机动车商业保险捆绑销售。
第六条 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如客户要求将承运人责任险保险期限调与其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致的,实际投保期限应按短期费率计费承保。承保公司同时要留存客户提供的车辆保险单复印件备查。
承保普通班线业务时,应留存运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备查。通勤车、校车应留存合同期一年以上的服务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下列四种情况,投保人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客运车辆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客运车辆办理停驶的;
(三)客运车辆经公安机关证实被盗丢失的;
(四)车辆管理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准车辆退出营运市场的;
客户依照上述规定解除合同时,须提供有效书面证明,承保公司须保留客户提供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承运人责任险的手续费执行《山东省财产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最高支付比例不得超过签单保费的15%。
第九条 各公司应依据《自律公约》规定,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规范投保、理赔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及客户服务规范,确保《自律公约》的执行。《自律公约》签署实施后,各公司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外地(含青岛)保险公司承保山东境内业务时,山东对应公司应及时告知其执行本公约规定。如若违犯,将对山东对应机构给予违约处理。

第二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一条  签约公司所属机构发生违犯本公约行为的,经办机构按违约金额的300%缴纳违约金,但最低不低于2000元。对违约行为进行业内通报并抄报监管部门。 
(一)违反公约第二、十条的,按照违约金额的300%缴纳违约金,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二)违反公约其他条目的,每(单)次缴纳违约金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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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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