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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车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3页).doc

一、总 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创建威海良好的车险市场,根据《威海市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及目前威海市车险市场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作为《自律公约》的补充,与《自律公约》有同等效力。 
二、车辆使用性质分类和费率适用档次 
(一)车辆使用性质分类 
1、严格按照车辆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上的登记为准来确定车辆使用性质,且交强险和商业险保持一致。 
在业务的实务操作上,对部分车辆参照以下原则确定相关车辆的使用性质和适用费率: 
⑴客车类 
①用于出租、租赁、公交、公路客运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或持有运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的客车,均属于营业车辆; 
②车辆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为邮政局、快递公司的车辆,可按照企业非营业费率承保。 
③凡车辆行驶证登记为个人的家庭自用车辆的,均按家庭自用车费率承保,包括车辆所有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家庭自用车;  
④企业自用客车可按非营业分类承保,但实际用途是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仍按营业承保。 
⑤学生班车行驶证车主为个人的,按营业客车承保,适用费率为出租、租赁类。 
⑥只有公交公司从事客运工作的车辆可以按照城市公交承保。其他行驶证车主为个人或客运公司的车辆均须按照营业客车承保。 
⑦行驶证为个人的客车,15 座(含)以上按营业客车承保, 适用费率为出租、租赁类。 
⑵ 货车类 
①对于行驶证车主名含有运输、物流、租赁的企业车辆,无
论吨位大小,一律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②低速自卸货车、四轮农用自卸货车、变型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及行驶证车辆类型为自卸一类的货车,交强险不得按拖拉机费率承保,商业险必须按营业货车承保。 
③行驶证登记为个人的货车,2 吨(不含)以下车辆可按非营业承保;2 吨(含)以上货车均按营业货车承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承保数量优惠系数。 
④水泥罐车、粉状颗粒罐车按营业性货车承保。不得按特种车二或非营业货车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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