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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审核要点(1页).doc

一、为加强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管理,依据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 (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其资本额及投保之专业责任保险,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定之最低标准。

三、保险经纪人公司负责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主管,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 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二) 从事再保险业务之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三) 非保险业或有关公会之现职人员。

四、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其作业流程及实施计划,应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七条规定,并应取得保险公司之授权或同意。
    同时办理保险经纪及再保险经纪业务者,其公司内部分工及作业流程并应予区隔。

五、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应检具下列数据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
    (一) 资本额及投保之专业责任保险之证明。
    (二) 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主管之资格证明。
    (三) 董事会决议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之议事录。
    (四) 符合第四点之作业流程规划。
    (五) 最近一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
    (六) 加入商业同业公会之证明。

六、保险经纪人公司办理再保险经纪业务,除不得有本规则第三十六条各款行为外,并应注意遵守下列事项:
    (一) 善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得损害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之利益。
    (二) 不得挪用或侵占再保险费或赔款。
    (三) 不得故意向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提供不实之信息。
    (四) 确实处理再保险帐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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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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