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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责任保险简介(33页).ppt

台湾地区责任保险简介

大纲
一、台湾地区责任保险市场概况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三、责任保险种类介绍
四、结论
一、台湾地区责任保险市场概况 台湾地区最近五年责任险保费及市佔率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95.03.02
单位:新台币仟元
台湾地区最近五年责任险赔款及市佔率
单位:新台币仟元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95.03.02
94年台湾地区產险业各公司责任险保费收入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95.03.02
单位:新台币仟元
94年台湾地区各主要责任险赔款率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95.03.02
单位:新台币仟元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又称第三人责任保险(Third Liability Insurance)乃承保被保险人对於第三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之保险(保险法90条)。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被保险人之赔偿对象為”第三人”
第三人指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受僱人以外之人,若為僱主责任保险,则指受僱人而言。
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源自”依法”
指依据法律规定而言,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依其特别规定,否则依民法侵权行為之损害赔偿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亦包括其他法律行為在内。
须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
被保险人若未受第三者之赔偿请求,则无损失可言。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事故发生基础(occurrence basis)
意义
指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并在规定时效内请求赔偿时,保险人皆应负赔偿责任。
事故除指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外,亦包括在一段期间内连续或重复发生之事故。
责任之界定
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而定;发生在保险期内者,保险人始负赔偿责任。
使用场合
能立即知悉或发现损害之发生者,採事故发生基础。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索赔基础(claims-made basis)
意义
凡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第一次受到第三人请求赔偿之时间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案期间)内者,保险人即须负赔偿之责,而不问事故发生於何时。
索赔基础通常有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限制保险人的责任)及延长报案期间(extended reporting period)(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障)的设定。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责任之界定
视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第一次提出赔偿请求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或在延长报案期间内而定。
造成损害的事故必须在发生在追溯日之后。
使用场合
需经较长一段时间才能发现责任危险之险种,即具有长尾责任危险的保险,如產品责任保险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专业责任保险。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的订定
约定损害事故以在该日之后所发生者,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其目的在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追溯日通常与首张索赔基础保单的生效日(起保日)同一日。
若无追溯日之订定,则保险人须就保险期间内索赔之案件负责,而不论体伤死亡或财损事故是何时发生的。
二、责任保险理论基础简介
延长报案期间的订定
在此期间内提出赔偿请求,视為在原保单满期前一日之请求,保险人即须负赔偿之责.但事故必须发生於追溯日之后,而保险单满期日以前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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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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