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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业务统计操作指引及起草说明.rar

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业务统计操作指引
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业务统计操作指引起草说明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业务统计工作,明确涉农保险业务统计范畴,统一涉农保险统计工作流程,有效提升涉农保险业务统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统计工作的数据支持与业务监督作用,根据中国保监会《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保监发[2007]111 号),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操作指引所指涉农保险是指除农业保险以外,其他为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直接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包括涉及农用机械、农用设备、农用设施、农房等农业生产生活资料,以及农产品储藏和运输、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业信贷、农产品销售等活动的财产保险;涉及农民的生命和身体等方面的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指农业服务业、农村、农民的定义和范围按照《农业保险统计制度》中相关规定确定,具体内容见附件一《农村、农民与农业服务业的定义与范围》。
第四条涉农保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为财产保险市场涉农保险业务的有效监管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五条本操作指引适用于行业内所有发生涉农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六条各财产保险公司涉农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应本着统一组织、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方式开展。其中,各产险公司农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涉农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业务范畴内涉农保险业务的界定与数据汇总整理,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涉农保险统计工作的IT 实现与技术支持。各级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涉农保险业务统计的具体工作。
涉农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为确保涉农保险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协同推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协调会议制度开展该项工作。协调会议成员部门由农险业务主管部门、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及产品开发部门等组成。协调会议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商制定涉农保险业务统计的各项统计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协商制定涉农保险业务统计的具体工作计划与各部门职责;
(三)协商解决涉农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与问题;
(四)执行保监会有关涉农保险统计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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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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