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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运险代位追偿诉讼案例分析(23页)PPT.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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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案发事由
z 法院判决-一审
z 法院判决-二审
z 法院判决-三审
z 案件评论
案发事由
一、友邦公司主张
1.準据法应适用我国法律。
我方已取得錸德公司之保险代位权,并与被告阳明海运同為本国籍之法人,準据法应适用我国法律。
2.货损发生之时间、地点。
此系争货物於北爱尔蘭货柜场时 皆未受损,但出该货柜场时却已发生货损,基此推定货损為陸上运送期间发生,并非海上运送期间,故被告阳明海运不得免责。
一、友邦公司主张
3.货损非包装不固引起。
按建欣木箱行指出此系争货物之包装方式与以往交易惯例并无不同。又此次託运為19只货柜,却仅3只货柜受到货损,应是被告阳明海运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之责。
除损害赔偿400万元及至清偿日之利息,诉讼费用亦由被告阳明海运负担。
二、阳明海运主张
1.友邦公司是否取得代位求偿权?
本件系争货物是由MULTIMEDIA  INFOTECH与本公司签订, 运费预付、电报放货。并无载货证券正本予錸德公司,友邦公司何有取得代位求偿权之实?
2.準据法应适用英国法。
MULTIMEDIA  INFOTECH与本公司為不同国籍之法人,应适用载货证券背后记载之英国法為準据法。
二、阳明海运主张
3.包装不固导致货损。
c货柜於北爱尔蘭货柜场始有異常註记,柜壁向外凸出。
d 「货物於木箱内倾倒碰撞受损」,足見系争货损系因「包装不固」所致。按我国法律亦得主张依海商法第69条规定免责。若需赔偿本公司亦可主张海商法第70条单位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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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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