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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医师业务责任保险(46页)PPT.rar

高额医师业务责任保险
责任的分类
『情、理、法』的责任层次:
道义责任:超越法律要求及社会一般标准
伦理责任:依一般的社会标准及民众普遍的期待
国家政策&法律责任:消保法、民法
医疗纠纷— 医师/医疗院所执业风险
病人或其家属就医疗过程或结果不如
 预期而对医师或医疗院所进行赔偿请求
意外事故导致体伤之损害
1.医疗费: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应以填补债权人(被害人)所受损害为限。
2.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赔偿费用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 
依照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对于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停业之损害赔偿:
被害人因肇事者之过失受伤而无法外出工作期间之薪资或所得。
5.慰抚金: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金额。』所谓非财产上之损害系指精神上、肉体上所受的痛苦而言。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之损害
殡葬费所谓殡葬费、指入敛费及埋葬费而言。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9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
扶养费的损害赔偿 
被害人对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项)。
慰抚金的损害赔偿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被害人死亡前的财产上损害赔偿 
被害人死亡前支出之医药费,及因伤不能工作的停业所失利益系属财产上损害(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害人的继承人得依继承关系(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请求加害人赔偿。 
医疗纠纷--支付金额
人事成本
时间成本
诉讼成本
律师费用
鉴定费用
和解(调解)金额
判决金额
名誉损失
营业中断
医疗纠纷分类
涉及病人体伤或死亡之医疗纠纷
未涉及病人体伤或死亡之医疗纠纷
常见之医疗纠纷
诊断、治疗、注射、投药、副作用、
输血、手术麻醉、护理、特殊体质
医疗纠纷处理三步曲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互有攻防
透过纠纷处理缩短双方差距
经由达成协议或法院之判决而解决纠纷 
(一) 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互有攻防
医师
病人
受伤  ---- 病人
配偶          子女          父母             支付殡丧费之人     法定扶养权利人
请求权人
1000万
1000万
50万
100万
死亡
(二)纠纷处理缩短双方差距
   医         师
请 求 权 人
和解程序
调解程序
仲裁程序
诉讼程序
(三)协议或判决解决双方争议
医          师
请 求 权 人
和解书
调解书
仲裁判断书
法院判决书
医疗责任保险扮演的角色—
对涉及病人体伤或死亡之医疗纠纷:  
协助医师进行攻防
支付法律辩护费用
按和解书、调解书或最终判决书支付赔偿金
医疗责任保险
医师业务责任保险
医院综合责任保险
医师业务责任保险 
本险种之定义:
被保险人(医师)因执行医师之诊疗业务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引致病人体伤或死亡,经医事鉴定后,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在保险期间内受赔偿请求
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负
赔偿之责。
医师业务责任保险
受雇医师
从人主义
本人执业医疗责任保障(台湾地区范围内)
排除本人再行雇佣的医师、护士及其它医技人员
医院综合责任保险
开业医师
营业处所范围内
保障   公共意外责任事故
    医疗责任事故(可特约加保外派医师)
除本人执业医疗责任保障外、并包括受雇医师、
护士及其它医技人员所致者
市场现况重点概述
医疗纠纷处理难度高
投保率低(保费收入约三千万元)
损失金额高(医疗纠纷赔偿2亿七千万元)
想投保的无人承保,愿承保的无投保意愿
主要承保业者:富邦、明台,富
邦于本项业务并未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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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6-11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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