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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会计政策的相关衔接问题(26页) .pdf

报告提纲
一、偿付能力报告的衔接
二、税收的衔接
三、分红专题财务报告的衔接
四、内含价值核算的衔接
五、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衔接
六、保险保障基金的衔接
七、报告报送时间的衔接
一、与偿付能力报告的衔接(1)
1.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2.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一、与偿付能力报告的衔接(2)
上述两项政策的主要考虑:
保险合同负债仍维持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不变,这一规定有效保证了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慎性原则和平稳过渡,不会对偿付能力报告造成实质性影响;
非保险合同负债占比不大,按会计准则计量的结果与原方法下的计量结果相比也不会有太大差别,不会对偿付能力造成大的影响,也不影响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慎性;
保费收入规模可以从统计信息系统中反映,不必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
偿付能力报告的负债评估标准和保费收入口径与财务报告保持一致,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省报告成本,同时也节省了信息系统调整成本。
一、与偿付能力报告的衔接(2)
上述两项政策的主要考虑:
保险合同负债仍维持法定准备金评估标准不变,这一规定有效保证了偿付能力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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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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