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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险项目业务核保准则(团单)(2页).doc

壹、「团体」之定义:
本准则所称「团体」指具有五人以上组织,其本身非以购买保险为目的之下列机构:
一、有固定雇主之员工团体。
二、依法成立之士、农、工、商、渔、林、牧业之合作社、协会、职业工会、联合团体、或联盟所组成之团体。
三、中央及地方政府机关或民意代表组成之团体。
四、其它非属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资格之团体。
贰、「被保险人」投保年龄限制:
本准则所称「被保险人」是指要保团体所附被保险人名册内所载之人员。
一、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以70岁为限,续保至75岁。
二、    新生婴幼儿须为出生后15天且正常出院始可投保。
三、    被保险人未满十四足岁,须以其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为要保人,仅得投保基本型项目商品,且其保险金额以保险监理机关所订丧葬费用额度为限。
参、「被保险人」投保金额限制:
一、身故、残废保险金额
1、最高承保限额依年龄订定:
(1)十四足岁以下:NT$2,000,000
(2)十四足岁~六十五足岁以下:NT$5,000,000
(3)六十五足岁~七十五足岁以下:NT$2,000,000
2、最高承保限额依职业类别订定如下(详友联职业分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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