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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技术学院学生团体保险办法.PDF

第一条  依据大学法第26-1条,订定环球技术学院学生团体保险办法。为配合政府照顾学生,发挥社会救助之功能,及谋求补偿学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时家庭所受经济上之损失,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在学学生均应参加学生团体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由本校以议价方式择保险费最低之保险公司为承保机构,本校校长或其职务代理人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学籍资料所载之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为受益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残废或受伤需要治疗者(疾病治疗不含门诊),均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每一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以本校学生团体保险契约书所订保险金额为准。被保险人因参加校内外教学活动(含实验室操作、体育课、校队训练)或校内外正
式的运动比赛或经校方核准登记之活动而遭遇意外伤害以致身故,其保险金额以前款之保险金额两倍为原则。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缴之保险费,本校补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规定,其余由被保人分二次缴纳,于每学期注册时各缴纳二分之一。在学学生如选择不参加本保险者,除教育部不予补助外,并须由家长签署同意书,休学学生则需在「休学学生投保学保意愿登记表」暂停栏上签名。但下列被保险人,应由本校审核其有关证明文件,依教育部规定之最高金额补助,惟补助金额以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险人负担: 
一、免缴学杂费之学生(包括低收入户学生、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学生及重度、
极重度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费生)。 
二、原住民身分学生。 
第七条 本保险有效期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参加本保险之学生,注册缴纳保险费上学期在八月一日以后及下学期在二月一日以后者,保险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学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毕业者,其保险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终止。毕业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后者,于缴纳保险费后,其保险效力至毕业之日终止。在上学期毕业之学生,其保险效力则至一月三十一日终止。学期开学后中途入学者,自入学核准之日发生保险效力,并扣除入学前期间之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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