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大学法第26-1条,订定环球技术学院学生团体保险办法。为配合政府照顾学生,发挥社会救助之功能,及谋求补偿学生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时家庭所受经济上之损失,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在学学生均应参加学生团体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由本校以议价方式择保险费最低之保险公司为承保机构,本校校长或其职务代理人为要保人,被保险人学籍资料所载之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为受益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残废或受伤需要治疗者(疾病治疗不含门诊),均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第五条 每一被保险人之保险金额以本校学生团体保险契约书所订保险金额为准。被保险人因参加校内外教学活动(含实验室操作、体育课、校队训练)或校内外正
式的运动比赛或经校方核准登记之活动而遭遇意外伤害以致身故,其保险金额以前款之保险金额两倍为原则。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缴之保险费,本校补助之部分依教育部之规定,其余由被保人分二次缴纳,于每学期注册时各缴纳二分之一。在学学生如选择不参加本保险者,除教育部不予补助外,并须由家长签署同意书,休学学生则需在「休学学生投保学保意愿登记表」暂停栏上签名。但下列被保险人,应由本校审核其有关证明文件,依教育部规定之最高金额补助,惟补助金额以外之不足部分,仍由被保险人负担:
一、免缴学杂费之学生(包括低收入户学生、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学生及重度、
极重度身心障碍人士之子女,惟不含公费生)。
二、原住民身分学生。
第七条 本保险有效期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参加本保险之学生,注册缴纳保险费上学期在八月一日以后及下学期在二月一日以后者,保险效力仍溯自八月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学生在七月三十一日以前毕业者,其保险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终止。毕业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后者,于缴纳保险费后,其保险效力至毕业之日终止。在上学期毕业之学生,其保险效力则至一月三十一日终止。学期开学后中途入学者,自入学核准之日发生保险效力,并扣除入学前期间之保险费。
(A) 非面对面服务模式是否适合某些客户一般来说,儘管网上平台可方便客户,认可机构应考虑透过该等渠道提供投资服务或长期保险产品是否适合某些客户(如可能无法作出独立投资或保险决定的弱势社群客户)。认可机构可运用不同方法达致此目的。表1:实用例子仅供参考,并非指明标准:考虑网上平台是否适合某些客户时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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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保险业办理行动身分识别服务( Mobile ID)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一致性之规范,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自律规范所称行动身分识别服务(Mobile ID)验证,係指保险业经取得客户同意后,由客户透过载有 4G/5G 门号(或配合电信业者更新之最新技术) S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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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导言1.(已失时效而略去——2025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2.释义(1)在本规则中——一级资本(Tier1Capital)指第8条所订的无限制一级资本及第9条所订的有限制一级资本的总和;一般保险负债(generalinsuranceliability)指适用保险人因以下事项而产生的负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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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本规范之目的在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建立活络有序之电子商业环境,经由本规范之确立,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增进保险经纪人公司之服务效能。第二条(遵循宣示)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保险电子商务,应依本规范办理。本规范内容应揭示于保险经纪人公司之网页,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宣示遵守本规范;并提供与财政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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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运用风险基础方法执行强化及简化客户审查及持续监控机制之实务参考作法一、 风险基础法之客户交易风险分类保险公司宜依据风险基础方法,订定具体的风险评估项目(建议至少包括地域、客户、产品及服务、交易及通路等面向),据以评估交易之风险情形并分为「高风险交易」、「一般风险交易」或「低风险交易」,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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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介绍签证精算人员实务处理原则,主要是提供签证精算人员签证时的技术性参考及依据。我国财政部保险司于民国90年底发布的「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签证精算人员的签证项目及范围;并于92年初,发布「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签证作业应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签证精算人员执行签证时,应具备签证精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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