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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统一保险单.PDF

保险单的一般条款
(保险公司名称) 〕 (下称“保险人” ) 与保险单特约条款所指的投保人,现按保险要约中的意思表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受本保险单的一般、特别及特约条款约束,该保险要约为保险单的依据,并成为其组成部分。
第一条
定义
为适用保险合同的规定,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 “保险人”是指依法获许可经营职业民事责任保险业务,且签订保险合同的实体;
(二)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责缴付保险费的人或实体;
(三) “被保险人”是指具法定资格从事律师职业并为其本身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四) “第三人”是指因发生保险合同所保障的保险事故而遭受财产损害,且根据民法及本保险单的规定可就有关财产损害获得弥补或赔偿的委托人或其他人;
(五) “受益实体”是指根据民法及本保险单的规定应获赔偿的人或实体;
(六) “保险事故”是指可引致须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障的事件或由同一原因造成且可引致须履行保险合同的保障的连串事件;
(七) “意外”是指第三人在被保险人的职业住所内因外来、突发或暴力的因素而遭受身体伤害的事件;
(八) “财产损害”是指可以金钱估量并应获弥补或赔偿的损失;
(九) “免赔额”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须负责的、且在保险单特约条款内所定的固定金额;但不得以免赔额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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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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