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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方案(意见稿).DOC

【投保条件】
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至60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属投保单位管理的员工,均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凡从事土木、水利、道路、桥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或因突发疾病在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及赔付比例见下表。 
程度分级12345678910
赔付比例100%70%50%40%35%30%25%20%15%10%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保险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保险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保险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保险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的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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