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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产物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限额给付附加条款(2页).pdf

第一条承保范围

兹经双方约定,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主义者之行为或为抑制、防止、镇压恐怖主义者之行为或与其有关之行动,不论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先后介入所致被保险人死亡或失能,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投保本公司附加有“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限额给付附加条款”之伤害保险者,其给付金额以保险契约所载保险金额为准。但死亡保险金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者,其给付额度最高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限,失能保险金如超过新台币二百万元者,其给付额度则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乘以失能等级计算。

被保险人为未满十五岁之未成年人,或受监护宣告尚未撤销者,其给付依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条定义

本附加条款所使用之名词定义如下:

一、“恐怖主义者之行为”係指任何个人或团体,不论单独或与任何组织、团体或政府机构共谋,运用武力、暴力、恐吓、威胁或破坏等行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识型态或其他类似意图之目的,包括企图推翻、胁迫或影响任何政府,或致使民众或特定群众处于恐惧状态。

二、“共保组织”指“中华民国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共保组织”,係为配合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之实施,由办理伤害保险业务之产物保险公司及中央再保险公司所组成之共保组织,以共同承担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部分责任。

三、“共保会员公司”係指凡加入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共保组织之会员公司。

四、“生效日”係指保险期间之起始日。

第三条保险金之给付

如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二家以上共保会员公司或在本公司投保二张以上之保险契约并附加“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限额给付附加条款”者,其保险金之给付依各保险契约所载之生效日时间先后顺序为之,合併上开保险金给付最高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限。

前项情形,如有二家以上共保会员公司之保险契约生效日相同者,则各该共保会员公司应依其保险金额与扣除生效日在先之产物保险公司应理赔之金额后所馀之限额比例分担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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