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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或举办各类活动投保责任保险适足保险金额建议方案(25页).pdf

一、背景说明:

今(104)年6月27日发生八仙乐园粉尘暴燃,造成500馀名游客受伤送医,虽然八仙乐园及活动主办单位皆有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惟因单一事故所致第三人身体伤亡之保险金额合计仅新台币(以下同)5,000万元(苏黎世产险保额3000万元及泰安产险保额2000万元),致多数伤亡民众无法藉由责任保险获得合理权益保障。本会于参加行政院毛院长主持之“0627八仙乐园粉尘暴燃专案小组第三次会议”建议除交通部已著手研议提高观光游乐业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之保险金额外,各县市之公共场所及举办各类活动均有必要就经营业务性质、活动属性、场地及参与人数等风险予以分类分级研订不同之投保金额,以符实际需要。

二、国内公共场所或举办活动投保责任保险之概况及求偿案例

(一)责任保险限额之设计:

我国商业公共意外责任保险保单条款对责任限额设计区分为每一个人体伤责任限额、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限额、每一意外事故财损责任限额及保险期间内之最高赔偿金额。以现行“观光游乐业管理规则”规定之最低保险金额为例,每一个人体伤责任限额2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财损责任限额200万元及保险期间内之最高赔偿金额2,400万元(附件1)。

(二)法定限额及投保概况:

1.除发展观光条例外,各县、市消费者保护自治条例亦有规范,消费场所之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每人身体伤亡200万元或300万元,每一事故身体伤亡1,0002万元至6,000万元不等(各县市所订最低保险金额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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