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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财产险核保准则一般规定(2页).doc

1、本核保准则由总公司承保中心负责解释。使用者如有疑惑,须向总公司承保中心报告,不得擅自解释或曲解。  

2、除本准则以外,承保财产险业务必须遵守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除外责任、自留额等规定。当二者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3、利损险必须附加于财产险,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核保权限和一个自留额。

4、财产险附加条款的措辞以《xxx标准附加条款》为准。如确需使用其他条款,必须由Z级或Z级以上核保人审慎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条款的内容。如附加条款要求设定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免赔、附加保费等承保条件,则必须设定。

5、利损险附加间接性营业中断条款[Contingent Business Interruption(CBI)]时须慎重,对于未列明名称的客户或供应商,其责任限额不可超过保单利损险保险金额的5%。如附加谋杀条款或传染病条款, 必须将SARS责任除外。

6、承保财产一切险或承保财产综合险、基本险等险种并扩展盗窃险、玻璃破碎损失频率较高的风险时,应根据风险大小适当规定免赔,免赔最好是具体金额加上损失的百分比,以高者为准;视风险情况也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或百分比。利损险的免赔用时间表示。

7、承保财产险业务必须注明保险标的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以保证公司能按地区进行巨灾统计和分保安排。

8、避免异地业务冲突规则:

无论是直接独立承保业务、共保业务还是临时分入业务,核保人的授权严格限定于审核保险标的坐落于授权书载明的地域范围内的业务,异地业务须呈报上级核保人。

有授权的核保人受理异地业务呈报时,须首先核实保险标的所在地机构是否已经承保或已经报价,若标的所在地机构也正处于待报价阶段,需协调两家机构中的一家报价或两家机构以完全相同的条件报价;若标的所在地机构未涉足该业务,可通知业务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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