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本指引依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第133条制订,為持牌保险中介人的持续专业培训要求作出规定。
1.2持牌保险中介人须是适当人选以进行受规管活动。个人持牌保险中介人应藉持续专业培训,使其专业及规管知识,及道德标準的认识能得以与时并进,以确保其具备专业能力进行受规管活动。
1.3本指引旨在提供一般指引,以供下列人士遵守持续专业培训规定之用:
(a)个人持牌人(按第2.1段的定义);
(b)委任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获授权保险人;
(c)委任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的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
(d)委任持牌业务代表(经纪)的持牌保险经纪公司。
1.4任何上述人士如没有遵守本指引所载列的任何持续专业培训规定,该人士的适当性可能会受负面影响,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可能因而会对该人士採取纪律行动。
1.5本指引应与该条例的相关条文及任何根据该条例而订立或制订的相关规则、规例、守则及指引一併阅读。
1.6本指引并非详尽无遗,亦不构成法律意见。阁下如有任何关於该条例中相关条文的应用或詮释的问题,应寻求专业意见。
1.7本指引不具法律效力及不应以任何方式詮释為凌驾於任何法律条文。保监局可不时修订本指引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2.释义
2.1除非本指引内文另有指明,在本指引中:
(a)「评核期」指由某年8月1日开始至翌年7月31日為止(包括首尾两日);
(b)「实施日期」指《2015年保险公司(修订)条例》第74条开始实施的日期;
(c)「个人持牌人」指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业务代表(代理人)或持牌业务代表(经纪);
(d)「主事人」指:
(i)就持牌个人保险代理而言,委任该持牌个人保险代理的获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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