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现代电子商贸主要由互联网带动。互联网在商贸世界的使用日益广泛,在不同程度上扩阔及重新界定了商业交易和服务的领域。保险业与时并进,业内人士纷纷採用互联网作為经营业务的另一途径,特别是在推广保险產品和為客户提供服务方面。
1.2. 市场上出现了多种与保险有关的网站。这些网站由获授权保险人、保险中介人或其他人士设立。部分网站专為某一获授权保险人或某一集团的获授权保险人而设,其他网站则以超级市场形式运作,有多个获授权保险人参与。这些网站所提供的服务非常广泛,例如介绍获授权保险人及其產品、粗略比较不同获授权保险人提供的同类產品、收取保费、处理申索及提供有关保险人的信贷评级资料等。此外,有些网站虽然并非以保险為主要业务,亦有提供与保险相关的附带服务。
1.3. 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注意到,互联网是获授权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等招揽生意及為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服务的途径之一。因此,在透过互联网经营保险业务时,相关各方必须有如以传统方式经营业务一般,遵守《保险业条例》(第41章)(“该条例”条及其他规管指引或业界规则。鑑於互联网有其独特之处,与传统的分销渠道不同,因此我们依据该条例第133条发出这份指引,藉此提醒各类服务供应商在网上进行保险活动时须注意的事项。本指引的目的,在於為投保的市民提供更佳保障,并确保保险业在新的资讯科技年代能够稳健地发展。本指引所涵盖的范畴,包括各类服务供应商进行且受香港司法管辖权所管辖的网上保险活动。為免生疑问,本指引只适用於服务供应商利用互联网与现有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进行活动或交易的情况。
2. 释义
2.1. 除另有规定外,本指引所用与保险有关的词语,其涵义与该条例中这些词语的涵义相同。其他所用词语的涵义与其字面涵义相同。至於“保险活动”及“服务供应商”的涵义则如下:
(a) 保险活动
指服务供应商全部或部分在网上进行而与保险有关的各类活动,例如但不限於以下情况:
(i) 展示有关获授权保险人、保险中介人及其保险產品或服务的资料;
1.背景1.1.当新的网络威胁每天不断涌现,机构也随之面对新的网络风险。而保险业往往被认为是具有高网络风险和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所以全球保险业一直採取积极行动应对网络风险。基于针对世界各地保险业的网络攻击日益增加,保险机构多年来不断提升其网络防卫能力,并参照行业惯例和国际标准对其网络安全工作进行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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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面对面服务模式是否适合某些客户一般来说,儘管网上平台可方便客户,认可机构应考虑透过该等渠道提供投资服务或长期保险产品是否适合某些客户(如可能无法作出独立投资或保险决定的弱势社群客户)。认可机构可运用不同方法达致此目的。表1:实用例子仅供参考,并非指明标准:考虑网上平台是否适合某些客户时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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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保险业办理行动身分识别服务( Mobile ID)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有一致性之规范,以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特订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自律规范所称行动身分识别服务(Mobile ID)验证,係指保险业经取得客户同意后,由客户透过载有 4G/5G 门号(或配合电信业者更新之最新技术) S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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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导言1.(已失时效而略去——2025年第1号编辑修订纪录)2.释义(1)在本规则中——一级资本(Tier1Capital)指第8条所订的无限制一级资本及第9条所订的有限制一级资本的总和;一般保险负债(generalinsuranceliability)指适用保险人因以下事项而产生的负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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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本规范之目的在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建立活络有序之电子商业环境,经由本规范之确立,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增进保险经纪人公司之服务效能。第二条(遵循宣示)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保险电子商务,应依本规范办理。本规范内容应揭示于保险经纪人公司之网页,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宣示遵守本规范;并提供与财政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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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运用风险基础方法执行强化及简化客户审查及持续监控机制之实务参考作法一、 风险基础法之客户交易风险分类保险公司宜依据风险基础方法,订定具体的风险评估项目(建议至少包括地域、客户、产品及服务、交易及通路等面向),据以评估交易之风险情形并分为「高风险交易」、「一般风险交易」或「低风险交易」,以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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