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概览
引言
1.1本指引是根据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打击洗钱条例)第7条及第41章《保险业条例》第133条公布,并自2019年9月23日起生效。
1.2本指引内的用语及简称应参照本指引词汇表所载定义詮释。其他词语或词组的詮释则应遵照《打击洗钱条例》或《保险业条例》所载释义(如适用)。
1.3本指引由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发出,罗列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和监管要求,及经营长期业务的获授权保险人及再保险人,以及就长期业务进行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应符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标準以遵守《打击洗钱条例》及《保险业条例》的法定要求。保监局透过《打击洗钱条例》及《保险业条例》执行本指引的合规。未能遵守本指引的保险机构,可因為违反《打击洗钱条例》及/或《保险业条例》的有关要求,而被採取纪律行动或其他行动。
1.4本指引旨在供保险机构,以及其主管人员与职员使用1。本指引:
(a) 提供有关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包括在香港适用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法例的主要条文概要;及
(b) 提供实务指引,协助保险机构及其高级管理层因应本身的个别情况,制定及实施相关营运范畴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符合有关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法定及监管规定。
1.5保监局会不时检讨本指引的相关性及适用性,并会按需要作出修订。
1.6為免引起疑问,如本指引中有关动作、考虑或要求时用上「须/必须」或「应/应该」一词,即代表那是一项强制要求。鑑於不同保险机构的组织结构与法律架构及业务活动的性质与范畴都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并无一套适合所有保险机构的通用措施。本指引的内容并非旨在悉数罗列符合有关法定及监管规定的所有方法。因此,保险机构应以本指引作為基準以制定与其架构及业务活动相称的措施。
一、本指引依「保险公司与办理简易人寿保险业务之邮政机构及其他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之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实施办法)订定,以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为目的,内容涵括我国保险业如何辨识、评估各项业务之洗钱及资恐风险,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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