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款确认
(一)收付人员必须按照实收资金进行确认操作,严禁虚做到款确认。
(二)保费结算必须确保到账资金与结算保单存在对应关系,严禁“滚单”入账。
(三)除“见钱出单”业务外,其他业务结算保费时一律要求提供业务结算单。结算单上至少须注明结算的保单(批单)号、签单保费金额、缴费金额等信息。直接业务、个人代理业务的结算单须由经办业务员签名确认,代理业务的结算单须由代理机构、经办业务员共同签字确认。未经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业务结算单一律不予受理。
(四)收付员核对到账资金与结算单中列明的保单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缴费金额是否与结算单中的签单总保费一直。两者均核对无误后,收付员方可在系统内作收付费处理,并在保费发票上加盖“收讫”章,在业务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讫”章,同时将签字盖章后的业务结算单的业务员联交由业务员本人保管,作为资金交接凭证。
(五)收付员在核对到账资金时,如发现到账资金与结算保单不存在对应关系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可判断为业务员或代理人滚单结算,收付员应拒绝处理。如果到账资金与结算保单存在对应关系,但缴费金额小于结算单中的签单总保费,收付员应确认是否为净费结算,如为净费结算,则按(六)处理。
(六)业务员或代理人净费缴纳保费资金时,须向收付员提供净费业务结算单。净费业务结算单上除列明结算的保单(批单)号、签单保费金额、缴费金额等信息外,还需注明费用率、净费挂账金额等信息,由经办业务员、代理人、机构负责人、机构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收付员方可受理。
(七)受理净费结算业务时,收付员在净费业务结算单上签名并加盖“收讫”章,并向业务员或代理人开具收据作为资金交接的凭证。同时收付员将收到的资金计入“其他应付款—预收保费”科目,待手续齐备或经机构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在系统内作相应的收付费处理。
(八)收付员必须建立规范的“其他应付款—预收保费”手工备查账,并按业务员、代理人或被保险人设置明细。收付员应真实记录“其他应付款—预收保费”的增减变动情况,严禁利用“其他应付款—预收保费”虚作轧差入账。
(九)对于审核合格的到账资金,收付员应及时在系统内作收付费处理。原则上,当天收到的资金当天处理,当月收到的资金当月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关系,推动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支持公司高质量发展和价值可持续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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