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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管理规定(3页).doc

根据《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3〕19 号)精神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病保险,是指政府部门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资金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大病保险。

第二条 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大病保险业务实行收支平衡、保本微利、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的 模式,单独核算和报告,封闭运行,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 开,真实、准确地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情况。

第三条 总公司开设大病保险保费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归集保费和拨付机构理赔资金。各机构应单独开设大病保险保费收缴和赔款支付专用账户,分别用于归集收缴的保费和支付赔款,并将相关账户信息报总公司财会部审批备案。

保费收缴账户原则上应开设在建设银行,并由该账户实时自动上划至总公司的大病保险保费归集户。

总公司保费归集户(集团账户):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大病保险收取的保费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各机构应对大病保险的赔付资金、费用资金进行单独专项申请,单独填报《资金需求计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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