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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寿险公司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办法(15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系统内保险司法案件的管理,完善保险司法案件的预防和处置机制,规范保险司法案件的报送和结案管理等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各类保险司法案件,包括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

业内案件,是指公司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营销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业外案件,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涉嫌保险欺诈、或者假冒公司名义非法设立保险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以及利用公司洗钱、非法集资等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执业行为指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的行为,包括利用公司资源、名誉和客户信息等行为。

依法处理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处理措施,包括受理报案、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提起公诉、审判等。

第三条 【案件管理原则】 保险司法案件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品牌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密切协作、快速反应、依法处置。

第四条 【工作主体】 总公司对全系统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统一管理,对总公司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直接处理。分支机构发生的保险司法案件由发案机构所在的分公司负责管理和处理,总公司提供指导与支持,必要时派人员赴发案机构提供现场支持。

第二章 案件预防

第五条 【风险防范】 总公司各部门对本部门及对口的分支机构部门、渠道(下称系统)的人员和案件风险预防负有管理责任;分公司对分公司辖区内的机构、部门的案件风险预防承担管理责任,分公司应在分公司系统内建立案件风险预防制度及机制。公司各级机构、部门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投保、核保、承保、保全、理赔、资金流转等各环节的风险防范, 加强案件风险预防工作,建立预防风险发生的规章制度,建立案件风险预警机制。

第六条 【风险排查】 各级机构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案件风险排查。上级机构应组织抽查下级机构排查情况,抽查下级机构覆盖面不得低于 30%,但下级机构少于 8 家的应全面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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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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