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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核保实务处理准则及职业道德规范(7页).pdf

壹、目的

人寿保险管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制定「人身保险核保实务处理準则及职业道德规范」做為核保人员从事承保危险评估及商品签署等工作时,专业遵循之依据,同时可以协助核保人员在执行业务时能够符合「保险商品销售前程序作业準则」、「保险业招揽及核保理赔办法」及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以下简称寿险公会)等组织机构所订定之相关核保自律规范之要求。

贰、核保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一、确保寿险公司经营安全及盈利性

核保人员的职责在於对每一保件予以适切的危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公平合理的筛选符合公司可接受危险范围内的保件,淘汰逆选择高的不良保件确保公司营运安全,同时力求核保决策符合精算死亡率及发生率的预测,进而提高公司核保盈利。

二、审慎且有效率执行核保业务

保险契约是最大诚信契约,公司是否接受要保人的要约(要保),需由核保人员依据危险评估的结果予以决定。核保人员必须审慎且有效率的执行核保业务,避免造成公司整体经营绩效的负担及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

核保人员在决定承保条件时,对於相同情况之保件,应採取一致合理的核保準则,公平客观不可偏颇以致影响投保客户权益。

參、核保实务作业準则

一、保险利益之审核

1. 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是攸关保险契约是否成立的基本要件。

2. 就人身保险而言,保险利益係指要保人对於被保险人之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害关係而可享有之合法的经济利益。要保人会因為被保险人之身体受伤或死亡时遭受损失,以致於经济上產生困难。简而言之,即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对被保险人造成「直接伤害」,或对要保人造成「间接伤害」之利害关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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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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