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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分公司财产险承保指南(49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产险承保管理,规范承保操作,提高承保质量,防范经营风险,结合我省系统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依据《保险法》、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总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及承保管理规定、财产险各险种条款、费率规章、省分公司财产险分级承保/核保权限等相关规定,在认真分析近年来我省系统财产险业务经营情况和总结承保、理赔经验的基础上而制定的承保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的财产险,是指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个体工商户财产险、财产一切险及项下利损险、机器设备损坏险及项下利损险、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变压器保险、计算机保险、现金保险以及其他列入企财险核算的所有财产险业务。

第四条 本指南所称的承保,是指财产险业务从受理投保、风险评估、拟订承保方案、承保协商谈判、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单)、修订(批改)保险合同、承保后的回访、防灾防损等业务经营活动。

第五条 各级核保人员依据公司核保管理规定,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核保职能,对符合规定的业务予以核保通过,如公司业务行政管理人员对不符合业务规定而要求核保通过时,核保人员应在承保审批表上写明本人的核保意见,并按核保权限管理规定经行政管理人员签字同意承保后才能核保通过。

第六条 全省系统各分支机构可在本指南的基础上,在上级公司授权经营范围内,结合本公司财产险经营情况制定具体的承保实施细则。

第七条 本指南是各级公司承保和核保操作的规范性管理规章,各级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依照执行,并对执行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承保权限管理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上级公司制定的《转授权书》、《再转授权书》、特别授权及其他形式(如文件、电函、业务往来等)的授权从事财产险业务承保活动。凡超出本级公司承保权限的业务,应在承保前按有关规定报上级公司审批同意后才能承保出单或签订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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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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