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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产物保全业责任保险(保全适用)条款(10页).pdf

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註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之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要约投保本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二、「被保险人」:係指依据保全业法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并依法设立经营保全业务之公司。

三、「每一个人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每一个人体伤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

前述所称体伤含死亡。

四、「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伤亡人數超过一人时,本公司对所有伤亡人數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但仍受每一个人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之限制。

五、「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所有受损之财物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

六、「本保险契约之最高赔偿金额」:指本保险契约所受请求赔偿次數超过一次时,本公司所负之累积最高赔偿责任。

第三条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因经营本保险契约所载保全业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事故,致第三人身体伤害、死亡或财物受有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并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契约之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一、被保险人或其僱用之保全人员,於执行保全服务契约时因疏忽或过失所发生之意外事故。

二、被保险人装设於保全服务契约委任人处所之保全设备,因设置、维修或管理不当发生意外事故。

三、依保全服务契约之约定,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之事故。

第四条 第三人财物损失之范围与理赔限制

前条约定之第三人财物损失,係指於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之保全服务契约委任人处所发生意外(包含窃盗、毁损等)事故,致委任人财物受有毁损灭失,且依本保险契约之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并受赔偿请求之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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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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