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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伤害医疗保险金附加条款(2页).pdf

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给付(实支实付型)
甲、无全民健康保险者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或诊所(不含国术馆、接骨所)治疗者,本公司就其实际医疗费用,超过全民健康保险给付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继续治疗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治疗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一次伤害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记载的「每次实支实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限额」。
乙、有全民健康保险者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因遭受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意外伤害事故,致其身体蒙受伤害,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全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身分赴医院或诊所(不含国术馆、接骨所)接受治疗者,本公司就其实际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获得之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给付或其他医疗保险给付部分之差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超过一百八十日继续治疗者,受益人若能证明被保险人之治疗与该意外伤害事故具有因果关係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一次伤害的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记载的「每次实支实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限额」。倘被保险人未以全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身分接受治疗者,本公司按实际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七十五,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惟最高仍以「每次实支实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限额」為限。
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之保险费的计算
有全民健康保险者之保险费為无全民健康保险者之保险费的七成五。
三、有关全民健康保险异动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取得或丧失全民健康保险之被保险人资格时,要保人或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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