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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护您久久癌症医疗终身健康保险附约条款(16页).pdf

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护您久久癌症医疗终身健康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终身保险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1、「疾病」:
係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经医师诊断确定之疾病。
2、「癌症疾病」:
係指恶性新生物,经医院对病理组织所作切片检查或血液学诊断确定,属行政院卫生署公佈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统计分类标準归类為恶性肿瘤(详见附表一及附表二)。但以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经医师诊断确定者為限;如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投保单位,就增加之投保单位部分,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九十一日开始所发生者為限。
前款癌症疾病并不包括人类免疫缺乏病毒引起之癌症疾病。
3、「医院」:
係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医疗法人医 院。
4、「医师」:
係指合法领有医师执照之执业医师,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5、「住院」:
係指被保险人因罹患癌症疾病,经医师诊断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6、「第一次罹患癌症疾病保险金」、「癌症住院医疗保险金」、「癌症长期住院特别看护保险金」、「癌症住院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门诊切除手术医疗保险金」、「癌症出院疗养保险金」、「癌症门诊医疗保险金」、「白血病骨髓或干细胞移植保险金」、「恶性淋巴瘤骨髓或干细胞移植保险金」、「癌症放射线治疗保险金」、「癌症化学治疗保险金」金额:
係指依要保人投保,经本公司同意,记载於保险单上之投保单位乘以每单位保险金额(如附表四),倘尔后该投保单位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本保险单之投保单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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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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