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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寿安家2定期健康保险附约条款(11页).pdf

第一条 保险附约的构成
本南山人寿安家2定期健康保险附约(以下简称本附约)依主保险契约(以下简称主契约)要保人之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约订定之。
本附约条款、附著之要保书、批註及其他约定书,均為本附约的构成部分。
本附约的解释,应探求附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於被保险人的解释為原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本附约各项名词定义如下:
一、保险金额:係指本附约保险单首页所载之本附约保额,倘尔后该保额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註於本保险单之金额為保险金额。
二、缴费期间:係指保险单首页所载本附约之缴费年限。
三、疾病:係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如要保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险金额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三十一日开始被保险人所发生者為限。但如被保险人投保时之保险年龄為零岁者,且经卫生福利部国民健康署依据优生保健措施减免或补助费用办法公告认定之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筛检结果显示异常而发现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疾病,不受三十日等待期间之限制。
四、伤害: 係指被保险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五、意外伤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六、重度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险人自本附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三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但若為癌症者,係指自生效日起持续有效第九十一日开始或復效日起),经医师诊断确定符合下列第一至七目所定义之疾病之一者;如要保人於本附约有效期间内申请增加保险金额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就增加之保险金额部分,以要保人交付该部分保险费之当日起第三十一日开始(但若為癌症者,係指第九十一日开始)被保险人所发生者為限。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前述第三十一日开始之限制:
(一) 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除了发病90天(含)后,经心臟影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时具备下列至少二个条件:
1.典型之胸痛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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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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