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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险标准特别约定表述汇总(4页).doc

一、企业财产险:
1、通用约定:
被保险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或无法准确确定事故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增加免赔处理。
2、比例赔付的约定:
(1)出险时需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帐册,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固定资产按2014年1月份账面原值(或明细、或估价)承保,出险时若保险金额不足,则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固定资产重置价值之比例计算赔偿。
(3)存货按2014年1月份帐面余额(或明细、或估价)承保,出险时被保险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存货进、出库记录清单,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4)存货按2014年1月帐面余额(或明细、或估价)承保,出险时若保险金额不足,则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全部存货的实际总价值之比例计算赔偿。
4、免赔约定: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火灾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 3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4、责任免除约定:
(1)本保单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自有资产,各类简易棚、毡房、石棉瓦房等房屋等级低于砖木结构的房屋不在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内。
(2)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3)仓储物必须放置于20公分地台板上,否则,对发生水灾事故时因未按要求放置造成最底一层(整件或有包装)的仓储物或底层20公分以内的(散货)仓储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意外伤害险:
1、通用约定:
(1)被保险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因通知不及时,造成本公司无法收集第一现场资料或无法准确确定事故损失的,本公司有权增加免赔处理。
(2)投保险种:本保单承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RMB***元/人,意外医疗保险金额:RMB***元/人。
(3)本保单所保人员按**类承保,被保险人出险时如果所从事的工种危险程度增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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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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