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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重大赔案风险管控原则规定(5页).doc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产险重大赔案管理,强化过程风险管控力度,提升重大案件的理赔品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提及的重大赔案是指估损金额大于或等于RMB1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赔案。
估损金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标的的可能损失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评估得出的金额,同时考虑免赔和不足额投保比例因素。对于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事故造成多张保单出险的,应以该次事故造成的总估损作为重大赔案的判断标准。对于共保案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判断:
(一)我司为主理赔人且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分摊的赔款和费用的,估损金额以事故全部损失金额进行判断;
(二)我司为主理赔人但不负责垫付其他保险人应分摊的赔款和费用的,估损金额以我司份额内的损失金额进行判断;
(三)我司为非主理赔人的,估损金额以我司份额内的损失金额进行判断。
第三条  财产险重大赔案风险管控的基本原则为:及时介入、以我为主、透明公开、合议决策。
第四条  总公司统筹负责重大赔案的管理工作,并协调总公司、机构、数科理赔资源,针对个案组建重大赔案项目组,负责重大案件的理赔作业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重大赔案个案管理和全流程操作,包括实施现场查勘、超权限通报、资料收集、合议会议、立案、未决调整、定损、理算、核赔、结案、资料归档等理赔操作;
(二)准确估算案件赔款准备金;
(三)指导和监督公估、专家等第三方开展理赔工作,准确评价第三方工作质量。
第五条 机构财产险理赔部门应在了解案件估损金额可能超过RMB100万元的一个工作日内发起重案通报,最迟应不晚于案件报案后第30天(以先发生者为准),总公司接到通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组建重大赔案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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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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