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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代理渠道远程出单点管理办法(24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险代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强代理渠道远程出单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合规化建设,对远程出单点的出单行为实施及时有效的过程监控和考核,根据公司《出单员管理暂行办法》、《有价单证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计算机设备管理办法》等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出单是指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公司委托,在代理机构经营职场,通过公司业务、财务系统实现保险单证录入和输出(打印)的委托代理出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出单点是指实施远程出单行为的场所。远程出单点地址必须同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代理渠道代理许可证中营业地址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代理渠道远程出单点管理。
第五条  远程出单点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规范设立、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总公司代理渠道管理部门是远程出单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分公司上报的远程出单点。
第七条  分公司代理渠道管理部门是分公司远程出单点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远程出单点设立和撤销工作以及机构及出单人员编码分配工作。
第八条  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有价单证的管理;分公司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派驻出单员分配、出单员上岗培训及考核、出单员权限分配及日常管理、远程出单点的业务质量监控;分公司信息技术部门负责远程出单点的硬件、软件设备的维护及编码及权限在信息系统中配置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对远程出单点的设置应严格把关,已设立三级机构地区原则上不鼓励委托代理机构远程出单;对所有委托出单的远程出单点,委托权限仅为保险单证的录入和输出,不得违规授予两核权限。
第十条  分公司不得全权委托代理机构签发未经核保的保险单据;不得跨省级机构设置异地远程出单点;已设立远程出单点不得随意变更出单地点,确需变更的,需逐级进行申报;对于变更代理机构名称的远程出单点,应重新上报总公司代理渠道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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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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