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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集团非车险共保业务赔款分摊管理规定(11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集团非车险共保业务赔款分摊管理,提高主共保业务赔款摊回、从共保业务赔款支付效率和准确性,巩固与共保人的合作关系,根据保监会监管规定和总公司业务、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分公司、电力保险处(以下简称各级单位)。
第三条  总公司集团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分公司、电力保险处开展集团非车险共保业务赔款分摊工作。
第四条  分公司、电力保险处负责人为集团非车险共保业务赔款分摊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集团非车险业务理赔部门、电力保险处为具体操作部门。
第五条  各级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属地集团非车险共保业务的赔款分摊工作。
第六条  赔款摊回工作的处理、审批
(一)分公司承保出单的集团非车险主共保业务,赔款摊回工作由分公司审批、处理;分公司成立前的集团非车险主共保业务,赔款摊回工作由总公司集团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分公司负责处理。分公司承保的集团非车险从共保业务,赔款分摊工作由分公司操作。
(二)电力保险处负责属地集团非车险主共保业务的赔款摊回处理,总公司集团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电力保险处负责属地集团非车险从共保业务的赔款摊回操作。
(三)未成立分公司和保险处地区的集团非车险主共保、从共保业务,由总公司集团非车险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章  主共保业务赔款摊回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单位应定期统计业务、财务系统未进行赔款摊回的主共保赔案清单,并进行核对。
第八条  赔款摊回时效
集团非车险主共保业务赔款摊回工作要求在赔案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后的一个月内开始,在三个月内完成上述赔款摊回工作。
第九条  赔款摊回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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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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