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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页).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的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  根据《保险法》及保险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市场业务大型商业保险项目的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均指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异地和统括保单业务)以及由上述业务所形成的公司内部联保业务的管理。
机动车辆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以及各类法定保险性质的业务不属于上述业务的范畴。
第三条  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应发挥属地分公司(指保险标的所在地分公司)在保持业务的连续性及现场服务的优势和作用。
承保非统括性异地业务原则上只适用于新增或公司未保的业务,不包括已在分公司承保的续保业务以及工程险转入财产险的业务等;承保统括保单业务的,除非客户有明确要求,否则对大部分标的已在我属地分公司承保的业务,不得采用统括保单形式承保。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营销管理部是公司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分公司市场开发部门负责开展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涉及的辖内人员的组织协调、分公司之间的沟通协商及向总公司报批报备工作。
第六条 总对总业务由总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三章 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异地业务及统括保单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和集中管理。
(一)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公司可经营异地业务及统括保单业务。
(二)分公司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对下辖分支机构的转授权范围,经分公司转授权的分支机构可经营异地业务。
(三)分公司应将转授权名单报总公司营销管理部备案。总公司视情况可对备案提出调整意见。
(四)各分公司在开展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前应将法人授权书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第四章  业务经营
第八条  异地业务和统括保单业务经营实行报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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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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