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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3页).pdf

摘 要:股权质押融资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对我国银行拓展业务,充分利用股权这一静态财产的价值,促进资金融通,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视角对银行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对其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股权质押 风险 防范
股权质押是民事主体为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履行,与债权人约定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股权凭证移转于债权人占有,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权人未获清偿时,债权人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优先清偿债权的担保方式 股权质押制度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各国融资担保业务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壮大和各类公司数量的增加,股权质押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将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然而,股权质押融资因其质押物的特殊性,在法律上存在一些限制性规定,对股权质押的债权人 银行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很大风险一股权质押融资法律风险分析
(一)股权质押因违反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而存在风险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股份在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由此可见,公司发起人如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将所持公司股份设质,质权人在此期间实现质权时,将因法律规定股份禁止转让而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同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违反上述股份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将在特定时期内不得转让的股权设质的,债权人实现质权时也将会因股份无法转让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其经营管理情况一般不对外公开,银行对设质的股权价值难以评估如果设质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甚至公司管理层变相处置公司财产,将公司变为一个空壳公司,公司股权将大幅贬值甚至破产,银行的债权很可能最终落空 因此,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质的,质权的实现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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