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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保险法》 深入推进依法经营(46页)PPT.pdf

学习贯彻新《保险法》 深入推进依法经营

保险利益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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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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