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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保险理赔操作规程(14页).doc

第一章  目标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养殖业保险理赔工作、提高理赔质量,充分发挥养殖业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养殖业保险理赔要始终以保障投保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贯彻“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理赔原则,重合同、守信用,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和“理赔结果公开”,赔案处理规范,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养殖业保险理赔应充分借助各级政府、涉农部门及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其网络、人员、技术、管理等服务农村方面的优势,提高养殖业保险理赔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章  报案管理
第四条  各级机构应向广大投保养殖户告知报案方式和渠道,引导受灾养殖户及时报案,并保持报案、咨询、投诉渠道畅通、有效。
第五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养殖业保险报案管理,制定具体、有效的管控措施,严控业务系统外记录报案,规范分支机构转报案和非被保险人代报案流程,确保报案信息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录入业务系统。
第六条  各级机构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经过、报损数量、报案人姓名、身份、联系电话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第七条  发生重大疫情或损失较为严重的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上级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再保险的,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再保险人,并视情况需要开展联合查勘。
第八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报案数据定期清理机制,提高数据质量。对于重复报案等无效报案,应在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做报案注销处理。
第三章  查勘管理
第九条  各级机构应切实加强养殖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原则上应在接报案后48 小时内进行查勘。
第十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灾害种类和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第十一条  现场查勘时,要注意查明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出险原因、受损标的、损失数量,以及有无不足数量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况,正确区分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可向气象、畜牧等部门索取相关专业技术资料。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需要告知被保险人提供畜牧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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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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