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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规范(13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农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XX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及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各项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公司,指在XX市行政辖区内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XX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承保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五条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应如实完整记录投保信息。投保信息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 、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等。保险公司应在核心业务系统内将投保信息设置为必录项,录入格式要严格规范、准确完整。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要求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填写投保清单。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详细居住地址(具体到区县、乡镇、村、街道门牌)、投保险种、投保数量、农户自缴保费、保险起期 、保险止期、地块位置(种植业)、养殖地点(具体到养殖场所的门牌号)、耳号标识(能繁母猪及奶牛)、银行账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保险公司应将承保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保的必要内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对种植业保险标的进行现场查验时,应调查保险标的权属情况。单户投保面积在100亩(含)以上的土地,应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方可承保。单户投保面积不足100亩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种植业保险承保业务中,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数量时,遵循以下确认原则:
对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的,投保数量须以合同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投保数量以相关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九条  保险公司承保种植业保险,应使用GPS定位、遥感等手段准确测量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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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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