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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寿健康久久终身医疗健康保险保险单条款(9页).doc

第一条: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名词的定义
本契约所称「疾病」系指被保险人自本契约生效日起持续有效三十日以后或复效日起所发生之疾病。
本契约所称「伤害」系指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因而蒙受之伤害。
本契约所称「意外伤害事故」系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来突发事故。
本契约所称「医院」系指依照医疗法规定领有开业执照并设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财团法人医院。
本契约所称「医师」系指领有医师证书,合法执业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本契约所称「专科医师」系指经医师考试及格完成专科医师训練,并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甄审合格,領有专科医师证书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
本契约所称「住院」系指被保险人经医师诊断其疾病或伤害必须入住医院,且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接受诊疗者。
本契约所称「住院日數」系指按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之实际「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当日)定之。若被保险人出院后,又于同一日入院诊疗时,该日不得重复计入「住院日數」。被保险人如仅系日间住院,不计入「住院日數」。
本契约所称「住院医疗日额」系指保险单上所记载本契约之保险金额,若该金额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并批注于保险单之保险金额为「住院医疗日额」。
本契约所称「手术」系指符合行政院卫生署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第二部第二章第七节所列举之手术,不包含该支付标准其他部、章或节内所列举者。
本契约所称「已缴费保单年度数」系指本契约生效日起至下列两款情形较早届至之日止所经过之保单年度数,未满一年以一年计算: 
(一)、被保险人身故日。
(二)、本契约缴费期间届满日。
本契约所称「应缴保险费总和」系指依被保险人申领保险金时之已缴费保单年度数乘以本契约(不含其他附约)住院医疗日额之年缴缴费方式保险费计算。
第三条: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于本契约有效期间内因第二条约定之疾病或伤害而住院诊疗、急诊诊疗、接受手术治疗或身故时,本公司依本契约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公司应自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负保险责任,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公司如于同意承保前,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时,其应负之保险责任,以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前项情形,在本公司为同意承保与否之意思表示前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五条:契约撤销权
要保人于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检同保险单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书面之意思表示到达翌日零时起生效,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本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本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
第六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不另为催告,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账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于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
受领保险费时,应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险费,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七条:本契约效力的恢复
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申请复效。但保险期间届满后不得申请复效。
要保人于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自翌日上午零时起,开始恢复其效力。
要保人于停止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后申请恢复效力者,本公司得于要保人申请恢复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险人之可保证明,除被保险人之危险程度有重大变更已达拒绝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绝其恢复效力。
本公司未于前项规定期限内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证明或于收到前项可保证明后十五日内不为拒绝者,视为同意恢复效力。
第三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受领要保人清偿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自翌日上午零时起恢复效力。
第一项约定期限届满时,本契约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告知义务与本契约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契约时,对本公司要保书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据实说明,如有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本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约,而且不退还所缴保险费,其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但危险的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的事实时,不在此限。
前项解除契约权,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后,经过一个月不行使而消灭;或自契约订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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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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