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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约(1页).doc

(一).保障内容:
伤害医疗保险金(包括门诊及住院)。
(二).投保年龄:
1.新契约受理或嗣后附加最高投保年龄上限为65岁(含)。
2.主契约缴费期满年龄未满65岁者,可延至65岁。
3.主契约缴费期间年龄超过65岁者,可承保至缴费期满年龄。
4.投资型商品:投保年龄最高以60岁为限。续保期限为续保至被保险人届满65岁后之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三).保额:
1.最低3万元,最高为平安意外、平安意外伤害321、综合给付、综合保障、意外伤害、安心意外伤害附约的十分之一或大吉、家佳等寿险保险金额的十分之一,但不得超过5万元。
2.上述保额,未满万元之余额,得以1万元计。
3.与「纯意外伤害给付型」附约于换算日额后,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
即P(Q)+C(D)+6+R+E+$+L≦2000元
(四).附加于主约之规定:
须附加「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约」、「平安意外伤害321保险附约」、「综合保障(给付)附约」、「意外伤害特约」「安心意外伤害附约」者,始可附加本附约且须附加于同一张保单;但主契约之意外身故保险金大于一般身故保险金者(如大吉、家佳等寿险)可单独附加本附约。
(五).危险职业不受理规定:
1.采石、采矿、拆船、爆破、矿、煤坑坑内工作者。
2.火药、火柴、爆竹制造工作者。
3.渔船船上工作者、渔民。
4.高压电外线架设及修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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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1-09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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